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5年2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