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 黃淑雲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被告台中市廣告代理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呂豐茂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36號侵占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以原告有涉犯侵占之刑事之犯罪嫌疑為由合法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為抗辯,而原告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合意以原告在該刑事案件有無侵占背信之犯罪事實,作為本件認定被告得否以原告違反工作情節重大為由之終止兩造間勞動關係之重要爭點,是本院認有於該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