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炳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賴炳輝其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賴炳輝之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德鑫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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