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嘉玲選任辯護人程萬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賭博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游嘉玲就賭博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被告游嘉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洪振峰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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