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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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44號聲請人 李佳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美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美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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