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42號聲請人 江秀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安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2之票號TH133657之提示日為106年7月30日是否有誤?請陳報正確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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