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黃明威 被告 蘇重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