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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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請人 蔣鸚國
高慧真 相對人 羅槿生 債務人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志信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周志信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3日以其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及其上2921、351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聲請人蔣鸚國、高慧真之債權額比例各為2分之1),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31日邀同債務人周志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且債務人於105年12月6日簽發之500萬元支票拒絕往來而無法兌現,尚積欠本金500萬元及其約定之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係於106年1月19日列印,距其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已近4個月,難以認定系爭不動產之權利歸屬有無變動,本院乃於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11日(發文日期)分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該通知於106年6月2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僅由送達代收人具狀稱系爭不動產已出售而撤回本件聲請,惟其未合法撤回。準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