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號抗告人 侯尚余
侯蘐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 吳賢寬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所為102年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