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聲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潘秀琴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市大安區青田郵局
上列抗告人與 吳坤德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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