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張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001 許勝騏 111年2月23日未記載200,000元CH869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