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林亞綺
林秀鳳 林秀梅 林秀卿 林佳慧 被告 曾本發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