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事件,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五十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原告業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原告僅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繳納四千五百元外,其餘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及律師委任狀,未據原告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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