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準備程序業已終結,應命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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