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