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 律師
程守真 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點內關於股份合計價值貳仟伍佰肆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更正為貳仟肆佰陸拾玖萬叁仟零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點內關於股份合計價值二千四百六十九萬三千零九十元,因計算有誤,誤載為二千五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九十元,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