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曉菁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
相 對 人  朱奕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履行契約事件(10
5年度重簡字第20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
以105年度重簡字第208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單暨專用委
任狀等件資料在卷為憑,又聲請人所提之履行契約事件,依
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
,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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