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黃文珊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被 告 泰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盛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至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
之專戶內。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初
任門市人員,後轉任網拍助理之職務,然被告自104年6月
起,即未再發給伊工資,伊自得於104年7月14日依勞動基
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迄
104年7月13日止,被告尚積欠伊104年6月及7月之工資
新臺幣(下同)38,393元、100年11月至104年3月短差之
加班費64,542元(金額及計算式均如附表所示)、資遣費54
,271元,另被告提繳至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之退休金亦
短少34,424元(金額及計算式均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
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第14
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57,20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二)被告應提撥34,4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原告勞工
退休準備金之專戶內。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
短差給付加班費一覽表、被告公司短差提繳原告勞工退休
金列表、原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桃園府前存
證號碼000896號存證信函、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原告任職期間打卡紀錄、原告任職期間薪資
條、薪資表及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等件(見本院
卷第9頁至第52頁)為證。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供本
院斟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
項、第1項,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請求積欠之薪資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及民法第48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104年6月、7月之薪資38
,393元(計算式:28,005元+10,388元=38,393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加班費64,542元,原告自得依據前開法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
(三)原告請求資遣費部分:
1、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
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勞工據
此終止契約者,得準用同法第17條,依工作年資每滿1年
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其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
個月計之資遣費,同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亦有明文。
而關於適用新制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
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
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甚明。
2、經查,原告係自100年10月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計算至
原告於104年7月14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止
之年資為3年又287日,又原告自離職前6個月(即104
年1月至6月)之平均薪資為28,667元,此有前揭原告薪
資條及存證信函在卷可佐,而原告既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自得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則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54,271元【計算式:(28,667元×3年×1/
2)+(28,667元×287/365年×1/2=54,27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予准許。
(四)原告請求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
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
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
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係負有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之義務,惟被告有如附表所示未提繳之情
形,被告既未依規定為原告提繳足額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
金專戶,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可請求被告將應提繳而
未提繳之金額提繳至伊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從
而,原告請求提繳如附表所示金額即34,397元至其勞工退
休金專戶,亦有所憑,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
由。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
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亦有明定。另依勞動基
準法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即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亦有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9條、第8條規定可稽。經查,原告之薪資債
權於104年7月14日已屆清償期,另資遣費金額自兩造勞
動契約終止起30日後開始遲延,兩造勞動契約既於104年
7月14日終止,應於30日付清資遣費,即自104年8月15
日起開始遲延,是原告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
11月3日(見本院卷第7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遲延利息,均無不可,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
前揭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應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併
同存入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云云,然因該勞工退休金
須待原告退休後始得向勞保局請領之款項,原告現今並無
請求給付之權利,自無計算遲延利息之理,故原告此項請
求,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3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7,206元(計算式:38
,393元+64,542元+54,271元=157,20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及提撥34,39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
專戶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末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民事訴訟法第19
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於民國
10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原告聲
請而准為一造辯論判決,並於同一期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
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民事答辯狀等節,核與前開規
定不符,本院自不得就此為調查並採為證據,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智仁
附表:
┌─────┬──────────────┬───────────────┐
│時間│短給加班費(新臺幣)│短差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新臺幣)│
├─────┼──────────────┼───────────────┤
│100年11月│3,381元│1,320元│
││【計算式:(時薪122元×26小│【計算式:(當月月薪22,000元×│
││時)+(逾時加班時薪153元×│6%)-被告提撥0元=1,320元】│
││4.5小時)-被告給付480元=││
││3,381元】││
├─────┼──────────────┼───────────────┤
│100年12月│939元│247元│
││【計算式:(122元×33.5小時│【計算式:(22,000元×6)%-1,│
││)+(153元×15.5小時)-5,│073元=247元】│
││520元=939元】││
├─────┼──────────────┼───────────────┤
│101年1月│1,685元│373元│
││【計算式:(139元×13.5小時│【計算式:(25,000元×6%)-│
││)+(174元×12小時)-2,28│1,127元=373元】│
││0元=1,685元】││
├─────┼──────────────┼───────────────┤
│101年2月│4,497元│373元│
││【計算式:(139元×24小時)│【計算式:同上】│
││+(174元×11.5小時)-840││
││元=4,497元】││
├─────┼──────────────┼───────────────┤
│101年3月│3,029元│373元│
││【計算式:(139元×28.5小時│【計算式:同上】│
││)+(174元×0.5小時)-1,││
││020元=3,029元】││
├─────┼──────────────┼───────────────┤
│101年4月│2,995元│373元│
││【計算式:(139元×25小時)│【計算式:同上】│
││-480元=2,995元】││
├─────┼──────────────┼───────────────┤
│101年5月│3,534元│373元│
││【計算式:(139元×32小時)│【計算式:同上】│
││+(174元×2.5小時)-1,14││
││0元=3,743元】││
├─────┼──────────────┼───────────────┤
│101年6月│2,532元│433元│
││【計算式:(144元×20.5小時│【計算式:(26,000元×6%)-1,│
││)-420元=2,532元】│127元=433元】│
├─────┼──────────────┼───────────────┤
│101年7月│3,530元│433元│
││【計算式:(144元×27小時)│【計算式:同上】│
││+(181元×2小時)-720元││
││=3,530元】││
├─────┼──────────────┼───────────────┤
│101年8月│無│433元│
│││【計算式:同上】│
├─────┼──────────────┼───────────────┤
│101年9月│4,200元│433元│
││【計算式:(144元×31小時)│【計算式:同上】│
││+(181元×5.5小時)-1,26││
││0元=4,200元】││
├─────┼──────────────┼───────────────┤
│101年10月│1,510元│373元│
││【計算式:(139元×6.5小時│【計算式:(25,000元×6%)-1,│
││)+(174元×9小時)-960│127元=373元】│
││元=1,510元】││
├─────┼──────────────┼───────────────┤
│101年11月│3,876元│373元│
││【計算式:(139元×21小時)│【計算式:同上】│
││+(174元×5.5小時)-0元││
││=3,876元】││
├─────┼──────────────┼───────────────┤
│101年12月│359元│433元│
││【計算式:(144元×13.5小時│【計算式:(26,000元×6%)-1,│
││)+(181元×4.5小時)-2,│127元=433元】│
││400元=359元】││
├─────┼──────────────┼───────────────┤
│102年1月│無│429元│
│││【計算式:(25,932元×6%)-1,│
│││127元=429元】│
├─────┼──────────────┼───────────────┤
│102年2月│851元│587元│
││【計算式:(159元×8.5小時│【計算式:(28,574元×6%)-1,│
││)+(198元×0.5小時)-60│127元=587元】│
││0元=851元】││
├─────┼──────────────┼───────────────┤
│102年3月│552元│417元│
││【計算式:(143元×11小時)│【計算式:(25,740元×6%)-1,│
││+(179元×1小時)-1,200│127元=417元】│
││元=552元】││
├─────┼──────────────┼───────────────┤
│102年4月│1,011元│378元│
││【計算式:(142元×10.5小時│【計算式:(25,500元×6%)-1,│
││)-480元=1,011元】│152元=378元】│
├─────┼──────────────┼───────────────┤
│102年5月│2,942元│558元│
││【計算式:(158元×8.5小時│【計算式:(28,500元×6%)-1,│
││)+(198元×10.5小時)-48│152元=558元】│
││0元=2,942元】││
├─────┼──────────────┼───────────────┤
│102年6月│1,029元│399元│
││【計算式:(147元×7小時)│【計算式:(26,500元×6%)-1,│
││-0元=1,029元】│191元=399元】│
├─────┼──────────────┼───────────────┤
│102年7月│411元│558元│
││【計算式:(158元×4.5小時│【計算式:(28,500元×6%)-1,│
││)-300元=411元】│152元=558元】│
├─────┼──────────────┼───────────────┤
│102年8月│2,585元│645元│
││【計算式:(164元×9.5小時│【計算式:(29,500元×6%)-1,│
││)+(205元×5小時)-0元│152元=645元】│
││=2,585元】├───────────────┤
│││備註:應為618元│
│││【計算式:(29,500元×6%)-1,│
│││152元=618元】,原告此部分計│
│││算有誤。│
├─────┼──────────────┼───────────────┤
│102年9月│2,485元│498元│
││【計算式:(153元×10小時)│【計算式:(27,500元×6%)-1,│
││+(191元×5小時)-0元=│152元=498元】│
││2,485元】││
├─────┼──────────────┼───────────────┤
│102年10月│3,573元│498元│
││【計算式:(153元×6.5小時│【計算式:同上】│
││)+(191元×13.5小時)-0││
││元=3,573元】││
├─────┼──────────────┼───────────────┤
│102年11月│3,183元│558元│
││【計算式:(158元×12小時)│【計算式:(28,500元×6%)-1,│
││+(198元×6.5小時)-0元│152元=558元】│
││=3,183元】││
├─────┼──────────────┼───────────────┤
│102年12月│1,473元│480元│
││【計算式:(151元×6小時)│【計算式:(27,200元×6%)-1,│
││+(189元×3小時)-0元=│152元=480元】│
││1,473元】││
├─────┼──────────────┼───────────────┤
│103年1月│1,350元│468元│
││【計算式:(139元×9小時)│【計算式:(27,000元×6%)-1,│
││-0元=1,350元】│152元=468元】│
├─────┼──────────────┼───────────────┤
│103年2月│2,384元│636元│
││【計算式:(166元×7.5小時│【計算式:(29,804元×6%)-1,│
││)+(207元×5.5小時)-0│152元=636元】│
││元=2,384元】││
├─────┼──────────────┼───────────────┤
│103年3月│314元│543元│
││【計算式:(157元×2小時)│【計算式:(28,246元×6%)-1,│
││-0元=314元】│152元=543元】│
├─────┼──────────────┼───────────────┤
│103年6月│無│1,620元│
│││【計算式:(27,000元×6%)-0│
│││元=1,620元】│
├─────┼──────────────┼───────────────┤
│103年7月│無│1,740元│
│││【計算式:(29,000元×6%)-0│
│││元=1,740元】│
├─────┼──────────────┼───────────────┤
│103年8月│無│1,740元│
│││【計算式:同上】│
├─────┼──────────────┼───────────────┤
│103年9月│無│1,740元│
│││【計算式:同上】│
├─────┼──────────────┼───────────────┤
│103年10月│無│1,740元│
│││【計算式:同上】│
├─────┼──────────────┼───────────────┤
│103年11月│929元│1,209元│
││【計算式:(158元×4小時)│【計算式:(28,500元×6%)-50│
││+(198元×1.5小時)-0元│1元=1,209元】│
││=929元】││
├─────┼──────────────┼───────────────┤
│103年12月│1,670元│584元│
││【計算式:(161元×8.5小時│【計算式:(29,000元×6%)-1,│
││)+(201元×1.5小時)-0│156元=584元】│
││元=1,670元】││
├─────┼──────────────┼───────────────┤
│104年1月│403元│1,740元│
││【計算式:(161元×2.5小時│【計算式:(29,000元×6%)-0│
││)-0元=403元】│元=1,740元】│
├─────┼──────────────┼───────────────┤
│104年2月│242元│1,740元│
││【計算式:(161元×1.5小時│【計算式:同上】│
││)-0元=242元】││
├─────┼──────────────┼───────────────┤
│104年3月│1,088元│1,620元│
││【計算式:(150元×6小時)│【計算式:(27,000元×6%)-0│
││+(188元×1小時)-0元=│元=1,620元】│
││1,088元】││
├─────┼──────────────┼───────────────┤
│104年4月│無│1,470元│
│││【計算式:(24,500元×6%)-0│
│││元=1,470元】│
├─────┼──────────────┼───────────────┤
│104年5月│無│1,470元│
│││【計算式:同上】│
├─────┼──────────────┼───────────────┤
│104年6月│無│1,470元│
│││【計算式:同上】│
├─────┼──────────────┼───────────────┤
│104年7月│無│546元│
│││【計算式:(9,096元×6%)-0│
│││元=546元】│
├─────┼──────────────┼───────────────┤
│總計:│64,542元│34,39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