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О三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僅係受僱於 雲炳煌 ,領取微薄收入,情節尚屬輕微,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受此次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叄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來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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