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61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秋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究為甲○○抑或涂秋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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