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虎小字第6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李佳憲
歐昭廷
被 告 張宏恩 (原名 張宏枝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