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興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例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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