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3.18│97.04.03│97.06.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343號│第1343號│第316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151號│97年度訴字第2151號│97年度訴字第264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22│97.08.22│97.09.2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151號│97年度訴字第2151號│97年度訴字第26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08│97.09.08│97.10.13│├─┴─────────┼──────────┼──────────┼──────────┤│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7128號(98年度執緝字│7128號(98年度執緝字│7567號(98年度執緝字│││第186號)│第186號)│第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8.25│97.08.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982號│第398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1│98.01.21││├─┼─────────┼──────────┼──────────┼──────────┤│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98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21│98.03.26││├─┴─────────┼──────────┼──────────┼──────────┤│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15號(98年度執緝字│2440號││││第1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