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遷獎勵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03號抗告人 鄭書相 即再審原告69之1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拆遷獎勵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