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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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劭暐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三關於「所定應執行之拘役期間不得逾102日」記載,應更正為「所定應執行之拘役期間不得逾
120日」。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