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抗告,因未繳納程序費用,本院乃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核屬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 官學妍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