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5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 陳仁壽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代表人 柯國振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志
參加人 蕭鴻麟
蕭宗禮 蕭宗寬蕭玉芬 蕭宗智蕭玉蓮 程偉誠 程芙蓉 蕭志峯 程宥慈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臺生 參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13日上午10時本院臺南庭第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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