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5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 陳仁壽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代表人 柯國振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志
參加人 蕭鴻麟
蕭宗禮 蕭宗寬 潘 蕭玉芬 蕭宗智 賴 蕭玉蓮 程偉誠 程芙蓉 蕭志峯 程宥慈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臺生 參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13日上午10時本院臺南庭第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