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十六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原住臺
現住居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萬五千一百九十四元,及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陳述:
㈠查被告丙○○之夫 甄榕宗 與原告甲○○、乙○○係新竹市○○路○段三三九之二
號勝興玻璃工業社(下稱勝興廠)之合夥人,勝興廠坐落新竹市○○○段六八之九號土地及其上之廠房係三人合資所購置,而登記甄榕宗名下,然被告夫婦為圖謀不法私利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前開土地及廠房盜賣,所得價金八百一十萬元予以侵占獨吞,甄榕宗侵占部分已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被告侵占部分迄未偵查終結即無疾而終。又被告之夫甄榕宗於八十三年分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告原告甲○○、乙○○侵占,均經不起訴處分。
㈡勝興玻璃工業社於八十一年五月向新竹市政府建設局工商課申請暫停營業在案,
原定八十三年六月底到期,七月初復工生產,而被告夫婦趁原告暫停營業之際共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原告二人之同意盜賣勝興廠房地產,並於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由被告丙○○帶領鐵工廠老闆 朱昌堂 及工人四人至現場先拆毀廠房之鐵牆侵入廠房內毀損廠房內之生產器具設備等,當時廠房大門因暫停營業,原告用電動鎖及鐵鍊鎖鎖住,被告丙○○等人無法進入而由丙○○指揮朱昌堂帶燒焊用大型氧氣乙炔等先將大門右側之鐵牆,用乙炔焊開拆毀侵入廠房內,毀損廠房內所有生產器具設備等包括製造玻璃用大小爐灶數座、機器工具設備用具等毀損。
㈢查被告丙○○明知其夫甄榕宗侵占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三年七月
已起訴,及毀損於八十三年九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故意再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故意勾結知情之 黃漢標 、朱昌堂及工人駕駛怪手(挖土機)至現場。十月二十六日被告先指揮朱昌堂及工人將廠房鐵捲門及牆再拆毀,侵入廠房,將所有財物、生產器具、機器工具、設備、原料、鐵櫃、辦公桌椅、冰箱、電話等竊盜一空。十月二十七日再指揮朱昌堂用怪手將勝興廠作為辦公室、配料間、放置玻璃用之原料倉庫、工人休息室、浴廁等磚造平房拆毀,同時將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未拆毀之工業用升降機一座、工業用高壓電設備、重油設備、天然氣設備等再拆除,並同時將其盜賣所得價金再由被告丙○○侵占獨吞。
㈣被告丙○○夫婦係故意共謀侵占盜賣勝興廠房地產,價金獨吞,以及毀損部分磚
造合法勝興廠房、製造玻璃用大小爐灶、生產器具、財物、機器、設備等毀損、竊盜侵占,已造成原告二人重大損失。因原告二人年事已高,又無其他謀生能力,晚年生計被斷,又被告之夫甄榕宗侵占案之民事案判決確定,原告多次以存證信函催告均置之不理。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被告丙○○夫婦原住新竹甲○○家,七十一年以前是由被告之夫甄榕宗保管勝興廠之現金、貨款支票及作總帳,因此於七十一年三月初被告夫婦共謀意圖不法所有捲款潛逃,原告二人曾多次已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請其出面解決,並將所有帳目結清及返還公款,但均置之不理,故原告二人終止與甄榕宗之合夥關係,自七十一年三月以後原告二人向他人借貸將勝興廠維持至七十三年再借貸,用以改良生產製玻璃珠用之玻璃空心管,故將整座廠房內之生產器具如機器、天然氣管線、設備、工具重新購置並增設燒料油(重油)器具設備、改裝高壓電設備、爐灶增設防熱設備、以及拉玻璃空心管之一切工具與設備等,至七十七年改建一、二樓鐵架式之大型鐵廠房,並配置升降機,然被毀損之生財器具、工具、爐灶、升降機、機器及設備、天燃料及設備、重油及設備等共計二百二十一萬零三百八十八元,原告將重要項目分別列表以之證明,然表列之價金係七十三年至七十八年之實際造價,有單據為憑,並非現今之造價,然價金二百二十一萬零三百八十八元原告二人各一百一十萬五千一百九十四元,是被告需給付原告二人各一百一十萬五千一百九十四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㈥按合夥人之出資及其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共同共有,故合夥營業之移轉非經
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然被告夫婦將與原告二人合夥經營之勝興廠廠房、土地、機器等設備全部移轉於他人,原告既未予同意,而因此受有損害,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此與合夥之已否解散清算無涉,且合夥營業已全部轉讓他人而不存在,更無解散清算之可言。
證據:
原證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原證㈡:被毀損大小爐灶生產器具設備廠房等之造價統計表估價單明細表影本。
原證㈢:本院七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九六號民事判決。
原證㈣: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八四○號民事裁定。
原證㈤:營利事業登記證。
原證㈥:不起訴處分書。
乙、被告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七號刑事卷宗。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准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非數人共同不得行使者,固須數人共同起訴,原告之適格
,始無欠缺。惟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項請求權,既非必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則以此為標的之訴訟,自無由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權,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故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對於妨害共有權者,請求除去妨害之訴,對於有妨害共有權之虞者,請求防止妨害之訴,皆得由各共有人單獨提起,惟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不得請求僅向自己返還。至債權的請求權,例如共有物因侵權行為而滅失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固不在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列,惟應以金錢賠償損害時(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其請求權為可分債權,各共有人僅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賠償,即使應以回復原狀之方法賠償損害,而其給付不可分者,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各共有人亦得為共有人全體請求向其全體為給付,故以債權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無論給付是否可分,各共有人均得單獨提起,以上係就與第三人之關係言之,若共有人之一人,越其應有部分,行使所有權時,他共有人得對之行使物權的或債權的請求權,並得單獨對之提起以此項請求權為標的之訴,尤不待言。」已據司法院作成院字第一九五○號解釋。
本件原告所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原告與甄榕宗合夥經營之勝興玻璃工業社所有,
依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之規定,該被毀損之物固為原告與甄榕宗公同共有,然原告所請求者為債權之請求權,且其請求係可分,依該解釋意旨,原告自得單獨起訴。
乙、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其夫甄榕宗於八十三年五月間,至原告與甄榕宗合夥經營
位於新竹市○○路○段○○○號之二勝興玻璃工業社內,共同毀損勝興玻璃工業社內如附表所示等物,造成原告之損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則,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原告主張之被告與其夫甄榕宗於八十三年五月間,至原告與甄榕宗合夥經營位於新
竹市○○路○段○○○號之二勝興玻璃工業社內,共同毀損勝興玻璃工業社內如附表所示等物,造成原告之損害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估價單為證。另被告亦因「緣新竹市○○路○段三二九之二號勝興玻璃工業社係丙○○之夫甄榕宗與甲○○、乙○○合夥經營,該工業社所在之坐落新竹市○○○段六八之十九號土地及廠房亦係三人合資購置,而登記於甄榕宗名下,詎甄榕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侵占前開土地及廠房,擅以自己名義出售予黃漢標,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黃漢標之妻 陳麗芬 名下,因黃漢標催促點交房地,丙○○乃與甄榕宗基於毀損前開廠房內共有合夥財產之犯意聯絡,由甄榕宗委請不知情之黃漢標代為介紹不知情之承包商朱昌堂,由丙○○出面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引導朱昌堂至上開廠房指示其欲拆除之物並進行估價,再於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許甄榕宗復責由丙○○至現場指揮朱昌堂及朱昌堂所聘僱不知情之工人 徐正峰 、邱永興、 邱日輝譚運忠 等拆毀工廠右側之一層平房(為磚造瓦頂四面有牆,原供辦公室原料庫房,工人休息室之用)廠內鐵架、爐座鐵架(含鍋爐)昇降機、廠內煙囪、廠內鐵欄杆各一座等生財器具,致該等建築物及物品均不堪使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丙○○復至現場指示朱昌堂及其他工人清運所拆除之廢鐵等物品,足以生損害於甲○○、乙○○。」等事實,經本院刑事庭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丙○○共同毀損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已據本院調閱該刑事判決審閱無訛,被告確有毀損原告與甄榕宗合夥所屬建築物之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堪認為實在。
查勝興玻璃工業社固登記為甄榕宗一人所有之獨資事業,有新竹市政府八十九年六
月十六日(八九)府建商字第四一四五六號函附勝興玻璃工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表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然原告以甄榕宗為被告,請求確認合夥權利事件,經本院於七十二年七月四日以七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九六號判決確認兩造就勝興玻璃工業社有合夥關係存在,其股份各為三分之一。甄榕宗雖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八四○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該二份判決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二十八頁以下),則勝興玻璃工業社為原告與甄榕宗合夥經營,股份各為三分之一無訛。如附表所示之物雖為合夥勝興玻璃工業社所有,即為原告與甄榕宗公同共有,但原告係主張債權的請求權,即以公同共有物因被告毀損之侵權行為而滅失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且該等被毀損之物屬不能回復,故請求以金錢賠償損害(民法第二百十五條),其請求權為可分債權,原告自得以其出資額比例作為計算損害之依據。
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被告毀損之侵權行為致受有各該物品價值之損害,已
據提出估價單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應認為實在。然依原告所稱,該等物品係於七十三年購置,或至七十七年、七十八年所購置,則至被告毀損之八十三年,已歷經數年,除附表所示編號原料無折舊問題外,其餘均應扣除折舊,參酌卷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如附表所示各物品之耐用年數,各如附表所載,其已逾耐用年數者,僅計算其殘價即以該「物品之價值」除以「耐用年數加一」,即為殘價(見本院卷第七十九頁),至未逾耐用年數者,折舊之計算為「物品之價值」除以「耐用年數」乘以「已使用年數」,以此標準計算,如附表所示物品之殘價或扣除折舊後之價值亦如附表所示,總計七十萬零三百七十七元,則被毀損之物品賠償額應為七十萬零三百七十七元,非原告所主張之二百二十一萬零三百八十八元。原告又主張該等物品均為原告二人所購,與甄榕宗無涉,故將原告各人之損害除以二。然勝興玻璃工業社為原告與甄榕宗合夥經營,股份各為三分之一,已如前述,原告未舉證證明該等物品為原告二人所購置,原告所提出之明細表或估價單等,或有僅書「甲○○先生」者,然原告未舉證證明該等物品為原告自己出資,自不能以明細或估價單上僅書寫甲○○即謂係原告二人所出資,與甄榕宗無涉,是原告個人之損害應以七十萬零三百七十七元除以三,為二十三萬三千四百五十九元,為原告個人所受損害。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二十三萬三千四百五十九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公告-見本院附民卷第四十頁之二)翌日後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與判決之結果不生若何影響,無庸再逐一予以論究,合併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林如冰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備註│號碼│耐用│殘價或扣除折舊價││號│││││││年數││├─┼─────────┼───┼───┼────┼──────┼──┼──┼─────────┤│1│製玻璃用大型爐灶所│一座││667,040│四百五0磅坩│3061│2││││用之各型火磚││││塙六只之大爐││││││││││灶│││(000000+667040)/│├─┼─────────┼───┼───┼────┼──────┼──┼──┤(2+1)=272347││2│造大型爐灶之工資│一座││150,000│七十八年之造│3061│2││││││││價,八十三年││││││││││需三拾萬元││││├─┼─────────┼───┼───┼────┼──────┼──┼──┼─────────┤│3│大爐灶爐蓋外圍之鐵│八支│七十六│10,400││3061│2│10400/(2+1)=3467│││爐條││年單價││││││││││1300││││││├─┼─────────┼───┼───┼────┼──────┼──┼──┼─────────┤│4│大爐灶防熱板(隔熱│三十二│七十六│48,000││3061│2│48000/(2+1)=16,000│││板)│片│年單價││││││││││1500││││││├─┼─────────┼───┼───┼────┼──────┼──┼──┼─────────┤│5│大爐灶燒瓦斯用之設│一式││36,000│增加熱度用設│3184│10│36000/(10+1)=3273│││││││施││││├─┼─────────┼───┼───┼────┼──────┼──┼──┼─────────┤│6│大爐灶前面腳踏鐵板│三塊│七十六│9,000││3061│2│9000/(2+1)=3000│││││年單價││││││││││3000││││││├─┼─────────┼───┼───┼────┼──────┼──┼──┼─────────┤│7│拉玻璃空心管用小爐│││62,000││3061│2│62000/(2+1)=20667│││灶二組含設備││││││││├─┼─────────┼───┼───┼────┼──────┼──┼──┼─────────┤│8│烘坩堝用小爐灶│一座││7,800││3061│2│7800/(2+1)=2600│├─┼─────────┼───┼───┴────┼──────┼──┼──┼─────────┤│9│機器│二台│52000\││││││││二台│00000000,000││3113│10│221000/(10+1)││││一台│43000/││││=20091│├─┼─────────┼───┼───┬────┼──────┼──┼──┼─────────┤││拉玻璃空心管用之減│三台│1500│4,500││3066│10│4500/(10+1)=409│├─┼─────────┼───┼───┼────┼──────┼──┼──┼─────────┤││工業用大型電扇│六台│4500│27,000││3183│5│27000/(5+1)=4500│├─┼─────────┼───┼───┼────┼──────┼──┼──┼─────────┤││小型電扇│五台│1200│6,000││3183│5│6000/(5+1)=1000│├─┼─────────┼───┼───┴────┴──────┼──┼──┼─────────┤││白鐵坩堝(不銹鋼)│六只│年一只9000\│││9000÷(8+1)=1000│││││年三只30000│││30000÷(8+1)=3333│││││年二只10000合計67,000│3183│8│10000-(10000×7/8)│││││年一只9000│││=1250│││││年一只9000/│││9000-(9000×7/8)││││││││=1125││││││││9000-(9000×5/8)││││││││=3375│├─┼─────────┼───┼───┬────┬──────┼──┼──┼─────────┤││重油大油桶(燃料油)│一只│55000│55000││3183│5│55000/(5+1)=9167│├─┼─────────┼───┼───┼────┼──────┼──┼──┼─────────┤││〞火頭│一支│12000│12000││3183│5│12000/(5+1)=2000│├─┼─────────┼───┼───┼────┼──────┼──┼──┼─────────┤││〞抽油機馬達│一貳│120000│120000││3183│5│12000/(5+1)=2000│├─┼─────────┼───┼───┼────┼──────┼──┼──┼─────────┤││〞輸油管安裝││50000│50000││3186│12│50000-(5000×10/12│││(來)│││││││)=8333│├─┼─────────┼───┼───┼────┼──────┼──┼──┼─────────┤││重油電路設施│一組│27000│27000││3144│15│27000-(27000×10/1││││││││││5)=9000│├─┼─────────┼───┼───┼────┼──────┼──┼──┼─────────┤││工業用瓦斯設施│一組│12000│12000││3184│10│12000/(10+1)=1091│├─┼─────────┼───┼───┼────┼──────┼──┼──┼─────────┤││工業用高壓電及設施│一套││21998│七十八年度│1025│10│21998-(21998×5/10││││││││││)=10999│├─┼─────────┼───┼───┼────┼──────┼──┼──┼─────────┤││給水設施│一組││10000││1025│10│10000/(10+1)=909│├─┼─────────┼───┼───┼────┼──────┼──┼──┼─────────┤││拉璃璃空心管用耐熱│二只│4000│8000││3183│5│18000/(5+1)=3000│││膠輪│四只│2500│10000│││││├─┼─────────┼───┼───┼────┼──────┼──┼──┼─────────┤││昇降機│一座│85000│85000│七十七年裝置│1022│15│85000-(85000×6/15││││││││││)=51000│├─┼─────────┼───┼───┼────┼──────┼──┼──┼─────────┤││控熱玻璃用鐵釣│一五把│1000│15000││3183│5│15000/(5+1)=2500│├─┼─────────┼───┼───┼────┼──────┼──┼──┼─────────┤││控熱玻璃用白鐵釣│一0把│1200│12000││3185│5│12000/(5+1)=20001│││(不銹鋼)││││││││├─┼─────────┼───┼───┼────┼──────┼──┼──┼─────────┤││鐵桿(換坩堝用)│一套│4500│4500││3183│5│4500/(5+1)750│├─┼─────────┼───┼───┼────┼──────┼──┼──┼─────────┤││推原科用鐵車子│二台│4500│9000││3183│5│9000/(5+1)=1500│├─┼─────────┼───┼───┼────┼──────┼──┼──┼─────────┤││大鐵桶│六只│300│1800││3183│5│1800/(5+1)=300│├─┼─────────┼───┼───┼────┼──────┼──┼──┼─────────┤││小鐵桶│三只│250│750││3183│5│750/(5+1)=125│├─┼─────────┼───┼───┼────┼──────┼──┼──┼─────────┤││鐵箱(冷却玻璃塊用)│一座│12500│12500││3183│5│12500/(5+1)=2083│├─┼─────────┼───┼───┼────┼──────┼──┼──┼─────────┤││鐵畚箕│八只│300│2400││3183│5│2400/(5+1)=400│├─┼─────────┼───┼───┼────┼──────┼──┼──┼─────────┤││大小磅砰│六台│1200│7200││3183│5│7200/(5+1)=1200│├─┼─────────┼───┼───┼────┼──────┼──┼──┼─────────┤││原料││10000│10000││││10000│├─┼─────────┼───┼───┼────┼──────┼──┼──┼─────────┤││修理工具一批及工作│││30000││3183│5│30000/(5+1)=5000│││用具一批││││││││├─┼─────────┼───┼───┼────┼──────┼──┼──┼─────────┤││辦公桌椅鐵床│││2500││3183│5│22500/5+1)=417│├─┼─────────┼───┼───┼────┼──────┼──┼──┼─────────┤││拉玻璃絲用輪子│二只│2000│4000││3183│5│4000/(5+1)=667│├─┼─────────┼───┼───┼────┼──────┼──┼──┼─────────┤││電話機│二台││2000││3141│5│2000/(5+1)=333│├─┼─────────┼───┼───┼────┼──────┼──┼──┼─────────┤││鐵櫃│一只│3000│12000││3183│5│3000/(5+1)=500│├─┼─────────┼───┼───┼────┼──────┼──┼──┼─────────┤││冰箱│一台││12000││3189│8│12000/(5+1)=1333│├─┼─────────┼───┼───┼────┼──────┼──┼──┼─────────┤││磚造平房│一間││300000││1011│25│300000-(000000×10││││││││││/25)=180000│├─┼─────────┼───┼───┼────┼──────┼──┼──┼─────────┤││鐵牆│││30000││1013│15│30000-(30000×10/││││││││││15)=10000│├─┼─────────┼───┼───┼────┼──────┼──┼──┼─────────┤││大廠房鐵樑鐵柱石棉│││10000││1013│15│10000-(10000×10/│││瓦│││││││15)=3333│├─┼─────────┼───┼───┼────┼──────┼──┼──┼─────────┤││鐵樓梯鐵架鐵門│││15000││1013│15│15000-(15000×10/││││││││││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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