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奕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奕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洪奕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18日以108年度簡字第6273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8年12月24日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770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1月20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1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4月;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7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9月17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判決、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4月13日以110年度審訴字26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以未附具體理由駁回上訴)處有期徒刑8月、1年、1年1月(2罪)、1年3月、1年3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0年4月30日以110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0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在案,是本院為本件聲請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前揭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06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06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1月6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