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宏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宏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3月7日,應予更正)、4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宏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102年度簡字第108號、訴字第593號)、103年度聲字第
2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103年度訴字第27號、簡字第22號),現正執行中,因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
6月26日經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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