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送達處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予被告,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