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6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5年1月4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95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