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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