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7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優識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優識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王麗萍 律師 楊久弘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趙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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