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78號原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複代理人 沙慧貞 律師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