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告省都乳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本件倘若如原告所述,88年4月間之會議未能拘束原告,則其聲明請求確認股份數之結果,恐會連帶影響其他股東股份數及公司股份、資本之登記,及請求返還已不存在之股票,均無從執行,是否能確認本件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再開後擬調閱被告公司股份變動之相關資料,以釐清股份變動之效力,調閱後另行通知兩造表示意見。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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