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選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上字第24號上訴人 陳重雄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上訴人 張碧芝 上開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20分時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邱森樟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