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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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二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住臺中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政府
設苗栗法定代理人 傅學鵬 住苗栗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十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毀損案件業已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十九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七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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