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二一四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0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一份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