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狀(如附件)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被告雖以其必須照顧年邁祖母及幼女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怡玲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