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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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67號原告 潘勤文 法定代理人 陳增忻
潘世偉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 律師被告 吳頤診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雅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6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