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恐嚇、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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