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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