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金領取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王志中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領取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原告起訴之聲明二、關於農林作物部分、三、關於地下水井設施部分,提出書狀陳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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