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華海珍┌─────────────────────────────────────┐│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徽娟 │華泰商業銀│97年10月9日│17,50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002│ 吳沛鈴 │臺灣新光商│97年10月9日│79,500元│0000000│││││業銀行土城││││││││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