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告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亞克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恒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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