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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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9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謝明星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所提刑事上訴狀或僅勾選上訴理由另狀補陳,或僅載明依法提出上訴,理由蒞庭陳述等語,後原審法院以103年7月24日新院千刑禮101訴232字第17167號通知函,通知被告於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該通知函於103年
7月29日送達予被告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被告非僅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甚迄今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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