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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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鵬輔佐人王奕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內關於新北市坪林區農會(改制前為「臺北縣坪林鄉農會)戶名王陳㓜之帳戶,帳號「000000000」號部份,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欄中,將新北市坪林區農會(改制前為「臺北縣坪林鄉農會)戶名王陳㓜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部份,誤載為「000000000」,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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