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38號原告 邱于庭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明忠 人被告 李思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
劉淑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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