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陳秋子 訴訟代理人 吳鎮生 被告 林英輝
蘇秀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秋子於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60號被告林英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